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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4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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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356 乾隆五十五年,未垦荒埔之计算已将未垦沙石埔一起纳入。参见《台案汇录甲集》,《闽浙总督伍拉纳奏为筹议台湾新设屯所分拨埔地事宜折》,见《台湾文献丛刊》第31种,1~2页。

注357 各厅县加总与最后总数字之差距,例如应报升田,甲,甲,各厅县显然有低估应报升田之嫌。但是在应报升园部分,甲,。见表1。

注358 以彰化县为例,鹿港理番同知唐镒即指出,“奉宪檄委勘丈,彰属界内界外田园统限十日内绘图造册详覆“。参见岸里大社文书出版编辑委员会编:《岸里大社文书》(三),1227页。

注359 此比例是未垦荒埔和未垦沙石埔加总计算。

注360 以上数据是根据表1各厅县数字加上请禁田园,再分别除以加总数而成。尽管各厅县加总与原报总数差距颇大,田是4866甲对6292甲,园是4747甲对5089甲,但是从相对比例来看,仍有参考价值。

注361 隘番制的演变过程,参见柯志明:《番头家:清代台湾族群政治与熟番地权》,184~196页。

注362 这是乾隆四十九年清丈时数字,但是乾隆二十五年至四十九年之间,应有些隘已经被撤掉,如黄泥塘原设隘,后来因“林淡案“裁撤。

注363 现存凤山县图说仅有土地23笔,但是因其佚失了南势湖、东势湖、大茅埔一带以及下苦溪以南图说,估计至少还有2笔。

注364 然而,究竟凤山八社负责哪10个隘,施添福和柯志明的说法不完全一致。由紫线图可见,施添福所还原的隘是比较正确的,仅少列了由力力社防守的加匏朗隘、下淡水社防守的新东势隘,又无杜君英隘;双溪口隘是由阿猴社派拨隘丁40名来守隘,而非原来的上淡水社。(参见施添福:《国家与地域社会:以清代台湾屏东平原为例》,收于詹素娟、潘英海编:《平埔族群与台湾历史文化论文集》,42~43页,台北,“中研院“台史所,2001)基本上,一个番社大概负担一至两个隘的守隘工作。但乾隆四十九年上淡水社并未守隘。如果从乾隆五十五年番屯定制时,上淡水社仍设屯丁,并给垦南坪顶荒埔来看(参见《台湾私法物权篇》,见《台湾文献丛刊》第150种,414~419页),很可能紫线图有所误植。

注365 参见施添福:《国家与地域社会:以清代台湾屏东平原为例》,9~10页。

注366 《凤山县图说》。

注367 参见《清高宗实录选辑》,见《台湾文献丛刊》第186种,127页。

注368 《台案汇录己集》,刑部《为福建巡抚雅奏》移会,见《台湾文献丛刊》第191种,284页。

注369 参见《台案汇录己集》,户部《为内阁抄出福建台湾镇总兵柴大纪等奏》移会,见《台湾文献丛刊》第191种,307页。

注370 参见《彰化县图说》。

注371 参见《乾隆二十五年台湾番界图》。

注372 南势湖、东势湖、大茅埔、横山庄、碎石冈、新庄仔庄、南崁林、竹仔门、上坑仔、刣犬坑、北埔、柳树潭、龙角塘、下坑仔。这些地名,大多无法还原确切地点。

注373 由表3可见,虽然界外禁垦土地无法区分番、汉所有,但是如仅就新划入界内的土地来看,番347甲,民479甲,差距相对较小。